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职工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网友咨询:
职工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为工伤。即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即应当视同为工伤。其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属于一种概括性规定,不局限于前面提到的抢险救灾。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见义勇为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安定,故应当认定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见义勇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律师补充:
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以及见义勇为受益单位、受益人、现场目击者,行为发生地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或者其他单位,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举荐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派出所应当告知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和身份证明、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受理见义勇为人员申报、举荐的派出所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真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出具《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决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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