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二次入职的员工,可以再约定试用期吗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网友咨询:
二次入职的员工,可以再约定试用期吗?
律师解答: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下列三类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①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这三类合同有个共同的特性,就是时间比较短,如果在这种短时间的劳动合同上约定试用期,显然有失公平。
律师补充: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了解、共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阶段。在试用期,用人单位需充分告知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等,并让劳动者进行确认。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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