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金融证券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
律师补充: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如实将收受的客户资金记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账目,或者与出具给储户的存单、存折上、资金凭证上记载不相符合。
如果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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