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好心让朋友“搭便车”,出了事故要负责任吗
汽车,是人们出行越来越依赖的交通工具,随之出现的“好意同乘”现象也越来越多,在此过程中造成损害,发生纠纷屡见不鲜。
网友咨询:
好心让朋友“搭便车”,出了事故要负责任吗?
律师解答: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律师补充: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存在“搭便车”或“搭顺风车”的情况,这种搭车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好意同乘行为。好意同乘具有双方合意性、无偿性和非法律拘束性三个特征。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值得我们提倡。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好意人在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虽然可以减轻自身赔偿责任,但一经允诺,就负有将对方安全送至目的地的注意义务,行驶途中更要注意安全行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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