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职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事故科受理认定对方负全责。其后,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了伤残等级。那么,该职工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网友咨询: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属不同法律关系,两者责任性质、构成要件、请求权基础和责任承担主体均不相同。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员工有权分别就工伤保险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并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