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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权能随意中止吗

2024年07月22日 法妞问答律师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网友咨询:

  离婚后,探望权能随意中止吗?

  律师解答:

  探望权不能随意中止。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中止,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的法定理由: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探望权人个人品德严重败坏,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身心伤害的;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律师补充:

  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为前提,也不能相互抵消。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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