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婚后发现另一半患有精神分裂症,能否要求撤销婚姻
精神分裂症,定义为一种慢性的精神障碍,包括个人的感知觉、情感与行为的异常。患者很难区分出真实和想象,患者反应迟钝、行为退缩或过激,严重者难以进行正常社交。
网友咨询:
婚后发现另一半患有精神分裂症,能否要求撤销婚姻?
律师解答:
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养育子女。为了配偶、子女的身体健康及婚后的共同生活,双方对彼此健康状况有知情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关于重大疾病范畴,因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重大疾病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第一类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病。第二类指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第三类指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律师补充: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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