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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役权的抵押有何规定

2024年06月22日 法妞问答律师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

  网友咨询:

  关于地役权的抵押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设有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律师补充: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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