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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网友咨询: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1、管理他人事务。所谓“他人”,就是管理人以外的人。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并能成为债务的一切事项,既可以是涉及他人经济利益的事项,也可以是涉及他人非经济利益的事项,既可以是管理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提供服务的事项。
2、管理人对所管理的事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若管理人系基于法律上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无论该法律上的义务源于意定还是法定,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3、管理人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即为了他人利益。
律师补充: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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