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政策法规 >> 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有何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
网友咨询:
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律师补充: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修改或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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