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法律规定谁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滥用诉权,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网友咨询:
法律规定谁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律师解答:
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
原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因为原告主动地提起诉讼,从而选择了本诉的管辖法院。如果允许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疑是对自己选择的异议。追加的共同原告也不能够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原告的起诉对其他共同原告有法律效力,所以被追加的原告也就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的第三人之诉是一种参加之诉,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所以不能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本身就决定了其作为参加者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质疑本诉的管辖权将导致本诉的不确定。
律师补充:
被告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告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2.要求移送审理的人民法院名称;
3.异议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
4.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信息。
申请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被告补充相关材料,并告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予以补充。被告逾期未补充相关材料或者经补充仍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提供正确通讯地址导致无法通知的,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再予以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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