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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撤销或改正的请求。
网友咨询: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有何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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