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离婚纠纷如涉及不动产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的管辖简单地说,就是老百姓应当到哪个人民法院“打官司”。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其中离婚纠纷又是主要成分。
网友咨询:
离婚纠纷如涉及不动产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律师解答: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律师补充:
我国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即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对当事人诉权处分的一种限制,是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变通,所以更应当从严把握,限定在必要范围内。其中涉及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较为常见。虽然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但由于案件是以离婚为前提而包含不动产分割的,所以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根据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协议离婚,而仅仅以涉案房地产分割为诉讼内容,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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