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家务补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网友咨询:
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家务补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解答:
1、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实践中,当事人可尝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举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邻居的证人证言;相关门诊、住院病历等材料。
2、补偿须在离婚时提出。在协议离婚后或者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在当事人未主动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就经济补偿进行判决。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决定。
4、家务劳动补偿数额应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补偿标准,可以参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的具体内容以及当地一般生活收入水平等因素。
律师补充:
家务劳动补偿不仅适用于全职妈妈也适用于全职爸爸。一方因长期照顾家庭,离婚时理应得到另一方的经济补偿,这样更能体现夫妻双方之间的平等与公平。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或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担负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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