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未过户,男方欠钱房产能否被执行?
米某、严某双方于2013年5月协议离婚,约定某公馆房屋由女方严某及婚生子所有,米某配合严某完成过户手续。双方离婚后,米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不配合过户。2013年8月,米某因经营所需,向债权人牛某借款,后未能偿还。2020年,牛某将米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米某偿还借款本息50万元。后牛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该房屋。严某因仍居住在该房屋,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房屋买受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排除执行:一是书面买卖合同;二是合法占有房产;三是支付全部价款;四是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本案中,米某、严某离婚协议签订在先,严某享有该房产的物权期待权。后因米某拒不配合完成权属变更手续致该房屋仍在男方米某名下,严某并无过错。牛某对米某的债权产生于米某离婚之后,严某离婚时不能预见到牛某债权的出现,牛某向米某借款时案涉房屋已非米某的责任财产,故法院做出停止执行的判决。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涉及到夫妻离婚后财产的执行。根据夫妻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与一方债务形成时间先后,大致分为“先负债后离婚”与“先离婚与后负债”两种情形。“先负债后离婚”多以夫妻共同债务或存在逃避债务的可能来处理。“先离婚与后负债”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案外人即原夫妻另一方能否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其所有来阻却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才能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如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怠于行使权利,而以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其所有来主张排除执行应不予支持。
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排除执行呢?
可以排除执行的情形有:
1、离婚协议真实。
2、离婚协议订立于债务产生之前。
3、执行债权是普通金钱债权。
4、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未办理过户。
5、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实际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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