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离婚诉讼期间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已经对于债务问题进行深刻讨论并且沟通好怎么解决,双方也各自承担了相应的债务。但是 离婚之后一方又提出还有些债务没有处理,遇到债权人索债的情况,离婚已经明确了债务还属于共同债务吗?
网友咨询:
离婚诉讼期间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离婚诉讼期间的借款不一定是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其配偶在离婚诉讼期间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不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那么这笔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应由债务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补充: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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