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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后接到诈骗电话,平台要担责吗?

2024年01月19日 法妞问答律师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诉电商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要求电商平台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在某电商平台进行海外购,该平台收集了刘某的真实姓名、电话、运单号、收件地址、收件人姓名等信息,这些信息属于刘某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案涉信息的泄露导致了刘某私生活安宁受到侵扰,构成对刘某隐私权的侵犯。虽然案涉产品下单、运输、清关、配送的过程中可能有多方主体能够获取相关信息,但从本案来看,可以合理排除除电商平台外的其他主体泄露相关信息的可能性,电商平台提供的证据并未达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标准,故法院推定电商平台对刘某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刘某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

大家要知道,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是一种新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应采客观过错标准。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处理行为没有违反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法律规范,具有合法性基础;采取了与案涉处理行为相关联的个人信息保护必要合规措施;尽到了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合理谨慎的人在特定情形下所应尽到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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