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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儿童驾驶租用电玩车撞伤他人,责任谁承担? 

2024年01月17日 法妞问答律师

20233月的一天下午,7岁的小乐(化名)到龙胜县华业广场向某玩具店老板租借了一辆儿童电动玩具车玩耍,由于控制能力不足,小乐不慎将途经广场的王某撞倒,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王某就赔偿问题与小乐父母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将小乐及其父母以及某玩具店老板诉至龙胜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乐系未成年人,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小乐的监护人,在小乐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时,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龙胜芝麻开门玩具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龙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小乐的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玩具店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周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随后提起上诉。日前,桂林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护人带未成年人外出游玩,应时刻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和监护责任,否则,未成年人致他人的伤害结果,在未成年人未能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监护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游乐设施在为小朋友带来欢乐的同时,也时刻伴随着危险。作为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者,面对的消费群体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充分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对于游乐设施的风险提示应当醒目,确保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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