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能否据此免交物业费
现如今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引起的商品房质量纠纷也不断上升。
网友咨询: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能否据此免交物业费?
律师解答: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而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与物业服务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而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律师补充:
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应要求出卖方出示该商品房对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商品房是否通过验收合格。如出卖方不能出示该商品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验收不合格,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发的延期交房责任将由出卖方承担。如超过约定期限,出卖方仍无法证明该商品房验收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方赔偿损失。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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