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借朋友61万4年后已无法要回,这是为何?
2018年,老张因做生意需用资金,向朋友老陈借款61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在2018年至2019年借款期间,老张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两人长期没有联系,且老陈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2023年,老张向法院起诉要求老陈配合其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老陈要求老张先还钱。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在此案中,老陈在借款到期后没有及时提起诉讼,而是在四年后才寻求法律救济。因此,法院认为该案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老陈失去了胜诉的权利。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还有什么办法?
如果无法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只能寻找其他的救济方式。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或达成还款协议。
首先,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其次,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