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法律监管着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正是因为法律的管理我们才可以在一个稳定的社会当中从事工作以及生活, 而法律的管理则是通过明文规定哪些行为可以做,而哪些不可以做来实现的,那么,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网友咨询:
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律师解答: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6、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7、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律师补充: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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