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鉴定意见是法定的八种证据形式之一,其因解决问题的专业性、组织实施的相对独立性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在诸多案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网友咨询:
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律师解答: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司法鉴定领域外,我国承认当事人具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只不过行使该权利进行的鉴定不是司法鉴定。
当事人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时,供专业机构使用的基础材料都是由当事人一方自己提供的,难免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取舍,造成鉴定结论不能客观、完全地体现争议事实的真实面貌,因此,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因未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所谓鉴定形成的书面意见,可以准用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来处理。
律师补充: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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