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经常居住地”应如何理解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经常居住地是按照一定的法定手续进行处理,按照有关的法定情形进行规定。那么,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规定及理解?
网友咨询:
“经常居住地”应如何理解
律师解答:
经常居住地是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为经常居住地。但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变更经常居住地条件,如果是来住院治病,则不构成变更经常居住地的条件。
律师补充:
住所地的具体规则是什么?
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3、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4、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设定,一般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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