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有何规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属于服务合同,其标的是为了处理委托事务,该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网友咨询:
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
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律师补充:
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是否有权对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1.若当事人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该约定属于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一种特约放弃。基于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2.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随时可以行使的。即使有约定,当事人亦可随时行使,约定并不能阻却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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