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放置在公共区域的宠物狗丢失,谁来承担损失?
屈某与张某为同一栋楼的业主。屈某将自己饲养的边牧犬关进笼子后放置于楼顶天台公共区域。因边牧犬的叫声影响张某及家人休息,张某将边牧犬和笼子转移至一楼大厅,并拍照上传至业主微信群,同时打电话通知了小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接到电话约半小时后安排保安到现场查看,发现边牧犬已遗失。经寻找无果后,屈某要求张某与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万元。因协商未果,屈某遂将张某与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具有过错、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屈某不当将犬只放置于楼顶,不仅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且干扰了邻居的正常生活。被告张某在寻找饲养人无果后,将犬只转移至另一公共区域,并未明显增加遗失风险,也是对权利遭受侵犯的合理救济。案涉宠物犬遗失与该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当性”,不构成侵权。此外,物业公司负担的义务应当以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边界,不应随意扩大负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此也要提醒宠物饲养人,近年来,养宠热居高不下,因养宠引发的纠纷也频频发生。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希望广大养宠人增强法律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养宠行为,齐心协力共建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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