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放置在公共区域的宠物狗丢失,谁来承担损失?

法妞问答律师
400-618-8116

咨询我 我也要出现在这里>
分享

放置在公共区域的宠物狗丢失,谁来承担损失?

2023年11月30日 法妞问答律师

屈某与张某为同一栋楼的业主。屈某将自己饲养的边牧犬关进笼子后放置于楼顶天台公共区域。因边牧犬的叫声影响张某及家人休息,张某将边牧犬和笼子转移至一楼大厅,并拍照上传至业主微信群,同时打电话通知了小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接到电话约半小时后安排保安到现场查看,发现边牧犬已遗失。经寻找无果后,屈某要求张某与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万元。因协商未果,屈某遂将张某与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具有过错、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屈某不当将犬只放置于楼顶,不仅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且干扰了邻居的正常生活。被告张某在寻找饲养人无果后,将犬只转移至另一公共区域,并未明显增加遗失风险,也是对权利遭受侵犯的合理救济。案涉宠物犬遗失与该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当性,不构成侵权。此外,物业公司负担的义务应当以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边界,不应随意扩大负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此也要提醒宠物饲养人,近年来,养宠热居高不下,因养宠引发的纠纷也频频发生。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希望广大养宠人增强法律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养宠行为,齐心协力共建美丽家园。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法妞问答 律师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你的法律问题

微信扫描二维码 向我提问

阅读数 1142

25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393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