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失能老人吃馒头片噎呛致死,护理院赔20万!
方某考虑到朱某已经76岁且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糖尿病等病症,2020年8月,方某将朱某送往医养结合的A护理院照护,并与A护理院签订《入住协议书》,约定为一级护理,2021年1月某日清晨,朱某在进食A护理院提供的馒头片时突然发生噎呛,唿吸逐渐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前三日,护理记录单中特殊情况记录一栏由护士签注“长者嗜食风险,饮食改为半流食”。方某认为因A护理院护理失当导致朱某死亡,遂诉至法院,要求A护理院赔偿。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诊疗护理常规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
本案中,A护理院是具备专业资质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按照一级护理标准收取了相关费用,但A护理院显然并未尽到谨慎和勤勉的注意义务,对于朱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朱某噎呛与其自身年龄及健康状况有关,最终判决A护理院承担60%的责任。考虑到失能老年人特殊的身体、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需要对养老机构课以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对于提示养老机构在看护老年人时要尽职尽责,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具有指导意义。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具体法律适用上,法院通常依据民法典侵权编一般侵权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从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是否系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发生了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的关系四个方面进行审理。养老机构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老年人受伤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因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存在一定特殊性,其自身也应当尽到与自己身心状况相一致的注意义务,若老年人存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对发生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