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有什么
职务侵占罪应当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的财产,这是对公司财产的一种侵害,贪污罪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利用职务上面的便利收受他人的钱财为他人办事,职务侵占和贪污罪有怎样的区别?
网友咨询: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有什么
律师解答: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间的区别如下:
1、主体要件不同。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
(1)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2)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1)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2)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1)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
(2)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1)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
(2)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律师补充:
贪污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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