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自认是否可以归属或等同于当事人的陈述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就有关案情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叙述。
网友咨询:
自认是否可以归属或等同于当事人的陈述?
律师解答:
对于自认,不能将其简单地归属或等同于当事人的陈述。
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依靠当事人陈述,可以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面貌。自认是当事人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只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才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自认不能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即不能与现行有效的法律相冲突。
律师补充: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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