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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2024年09月11日 法妞问答律师

  庭前会议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

  网友咨询: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律师解答: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及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律师补充: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助。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和被告人。庭前会议中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场。

  【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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