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社会捐助款能抵扣侵权人的赔偿款吗?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通过“网络众筹”获得的救助,侵权人能否在诉讼中主张抵扣赔偿数额?
2020年10月21日,吴某驾驶未开启车灯并加装了防风罩的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过程中,撞了步行的徐某,二人均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由于治疗费较高,徐某家属在线上众筹平台筹集社会捐款5万元,用于治疗。后徐某起诉至法院主张阶段性医疗费用。吴某辩称,徐某已通过平台筹得了部分款项,其实际损失已得到部分弥补。根据民事赔偿填平原则,该款项应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除。
网络众筹是一个基于社交网络的众筹平台,使用者可以通过微信、微博、QQ等方式将项目进行轻量众筹,是目前人们寻求社会救济的一种方式。民法典规定的侵权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有:(一)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二)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三)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五)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通过“网络众筹”等平台筹集的资金系社会公众对发起人的赠与行为,是爱心群众对困难人士捐献的爱心,具有慈善捐赠性质,并非法律规定的免除或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因此,侵权人无权以受害人获得众筹捐助为由主张抵扣赔偿。
法院认为,侵权人不得因受害人获得捐赠款项而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徐某在平台筹得的款项属于社会捐赠,即基于赠予关系获得,而徐某主张的赔偿是基于吴某的侵权行为,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简单适用填平原则。而且爱心人士的赠与行为,具有慈善捐赠性质,并非法律规定的免除或减轻侵权人行为的情形。最终,法院对于吴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吴某赔付徐某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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