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金融证券 >> 证券公司同时有哪些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那么,证券公司同时有哪些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网友咨询:
证券公司同时有哪些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律师解答:
证券公司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一)违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存在巨大经营风险;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律师补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公司,应当做出撤销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撤销决定应当予以公告,撤销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撤销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
【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一)违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存在巨大经营风险;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并且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该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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