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什么情形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六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网友咨询:
什么情形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律师解答:
《民法典》对口头遗嘱的规定非常明确,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就是立遗嘱人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且现场根本没有客观条件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万不得已只能口头留下遗嘱。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才认可口头遗嘱的效力。
律师补充: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遗嘱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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