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迪士尼拍游客照片售卖,是不是侵权行为?
王同学和朋友一起去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在创极速光轮项目游玩结束后,工作人员告知王同学一行,乐园拍摄了大家游玩时的照片,可以118元一张的价格出售给游客。王同学表示此举暴露了自己的行踪隐私,迪士尼回复表示,游客在入园时已经和园方签订了条款须知。王同学花费118元买下照片后将迪士尼告上了法庭。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和第九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也就是游客的同意,景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更不能对外售卖。如果景区未经游客同意即对其拍照并进行售卖,则侵犯了游客的肖像权,涉嫌违法。而对于迪士尼所说的“条款须知”,存在变相强制游客同意的情况,这些入园规定和《民法典》等有冲突,此外并没有说清楚这些照片的用途,有可能存在超出合法、正当必要性的范围。
游客在入园时默认和园方签订的“进入园区视为同意被摄像、摄影”等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游客入园时签订的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结合上述条款,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结合该事件相关条款,属于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同时签订该协议并未告知当事人,损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在景区遭遇被抓拍、照片被售卖的情况,该如何维权?
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一是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要求拍摄者撤下照片并将电子稿进行销毁;二是可以请求第三方介入,请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三是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四是可以留存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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