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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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解答: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性质基本上是一样的,仓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仓储合同是特殊的保管合同。但二者也有许多重要的区别: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物品的储存。
4、保管合同中,无论是否有保管期限的约定,寄存人均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合同中,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若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有约定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不能随时提取仓储物。
律师补充: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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