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周某和李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存款80万元中的30万元归周某所有。但当时李某把这80万用于理财,未能及时给周某。因此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在2020年3月31日前将30万元汇入周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如违约,违约金按照未付金额的月利率2%计算。但李某只给了8万元,那么周某能否要求李某按照欠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呢?
《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适度的违约金,填平己方的利息损失,但是约定高额违约金条款,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依附《离婚协议书》出具的《欠条》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考虑到李某确实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周某有一定的利息损失,因此李某应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应付未付金额22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逾期付款利息。
有的夫妻离婚,为了防止另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例如“男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应当向女方支付20万元违约金”等等。那么这个违约金条款有效吗?
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由于双方的信任基础较为薄弱,双方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己方利益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无可厚非。但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并非所有的义务都可以用违约金的方式加以约束,涉及身份关系的条款一般不得加以违约金,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而对于不涉及身份关系的金钱给付义务,在约定违约金数额时,也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对于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为了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赔偿条款,但要注意:
一是约定的事项不能与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比如说,不可约定禁止双方再婚、禁止双方生育等,对于子女探望权行使、子女抚养费给付或经济补偿金给付等,可以约定违约金。
二是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过高,应以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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