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欠条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不一致,钱还能要回来吗?
慕某与陈某相识后进行生意合作。慕某共计向陈某所经营的腊味贸易行发货7次,之后经双方结算,陈某向慕某出具欠条并载明:“陈乙下欠柒万整属实(70000元)。”欠条上并盖有腊味贸易行印章。慕某看到欠条时并未留意陈某将欠款人写成了常用名“陈乙”。逾期后,慕某多次催收未果。无奈之下,慕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本案中,陈某用自己信息对名为“陈乙”的微信号进行实名认证,且其出具的欠条上盖有腊味贸易行的印章,而腊味贸易行的实际经营者就是陈某,因此即便慕某提交的落款“陈乙”的欠条虽未载明债权人姓名及债务人真实姓名,仍可认定该欠条的债务人为陈某。并且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慕某有权要求陈某支付欠款。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腊味贸易行偿还原告慕某本金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328.22元,共计79328.22元。
欠条是民事主体应付但欠付他人资金或物品时,书写的书面凭证,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书证。因此在书写欠条时一定要注意相关细节,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言语以免产生歧义,欠条应载明双方主体信息、欠付资金或货物的原因、欠付标的详细信息、归还的方式、归还的时间等并由欠条出具人签署姓名或者盖章。
书写欠条时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书写欠条时要核对欠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欠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欠条上。务必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1)不能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欠条;
(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错字;
(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欠条;
(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欠条,原告就需证明被告与欠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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