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如果夫妻一方出具欠条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生活实践中,因家庭生产、生活或共同投资经营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做出对外借款的意思表示,但往往却以一方名义出具借条的情形并不罕见。
网友咨询:
如果夫妻一方出具欠条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的欠款,不一定都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当然即使欠款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一定就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需要结合债务产生的时间、用途、数额是否合理等因素加以确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补充:
认定是否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双方是否在借贷合同中作为债务人共同签字;
2、非借款方事后是否补签还款方案、保证书或在庭审过程中表明对该债务进行追认;
3、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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