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房价下跌,购房人可否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合同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只要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网友咨询:
房价下跌,购房人可否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合同?
律师解答:
如购房合同中就房价下跌情形约定了买方解除权的,在满足该条件前提下,买方可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如购房合同中就房价上涨情形约定了卖方解除权的,在满足该条件前提下,卖方可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如购房合同中无相关约定的,房价因市场因素下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且房价下跌并不导致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合同显失公平,买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补充:
在适用情势变更规定时,不能简单的适用,而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履行终止前。
3.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4.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必须是合同依约履行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的认定有着较为严格的条件,一方当事人往往以价格涨落、政策影响等事由提出情势变更的主张,法官则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合同标的性质,相应情势发生的原因,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关联关系等因素作出具体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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