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面试”过程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网友咨询:
“面试”过程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答:
面试是以面谈交流、实践操作等形式来考察一个人的工作能力与综合素质,以判断应聘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一个过程。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负伤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需要承担责任。
伤者可以按责任划分责任向肇事方索赔。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补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