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直播间“抹黑”同行?法院:构成商业诋毁 赔偿并道歉!
在杭州义乌某商行运营的直播间粉丝群内,群主评价同行某饰品公司称,对方因为卖假货还在缓刑面壁思过。此外,义乌某家居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在直播时称,某饰品公司老板开假营销工厂卖假货被抓,判了一年半还在缓刑。某饰品公司得知此事,将两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道歉并赔偿。
本案中,二被告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刑事案件被处罚的情况下,故意在某平台粉丝群及直播间多次向消费者强调原告负责人因卖假货被判刑,足以让消费者对原告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知,影响消费者对原告公司整体评价,损害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影响消费者选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就其商业诋毁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在其直播间连续七天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商家还有什么行为能够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
三、虚假广告: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五、掠夺定价: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六、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经营者以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的方式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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