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政诉讼 >>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
网友咨询: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
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享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而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
两者的联系是都是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行政复议。
律师补充:
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如下: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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