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当今社会,签订合同是很普遍的行为,但合同是否有效力,是关键问题。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与标志就是处分权是否已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具体的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5、合同只有在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效力。如果这三个条件中有一个不成立,合同就无法发生效力。
律师补充: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
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
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民法典》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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