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男子因买单将近30年发小捅成重伤,被判刑!
在江西南昌,一桩因800元代买单而引发的血案,让两个昔日好友反目成仇。本案中,芦某请发小张某及其他几名好友聚餐。中途芦某因事提前离场。他便将800元交给张某,请他代为买单。芦某回来听到张某说这顿饭花费了900多元,便向饭店老板询问,得知只花了630元。芦某认为是张某故意欺骗自己,借着酒劲与张某发生争执,经好友制止。散伙后,芦某始终难消怒火,便回到车内拿起一把水果刀将张某捅伤。经法院审理,芦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赔偿张某经济损失48795.71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这个事件也提醒我们,遇事要理智处理,不要被酒精冲昏头脑,也不要为了一时的痛快而恶语相对,多年的朋友情谊因一件小事而互相指责并最终酿成大祸,实在是得不偿失,世上没有后悔药可吃,遇事冲动也只能害人害己。
本案中,卢某对张某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如何确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卢某持管制刀具故意伤害张某,导致张某重伤二级。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卢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48795.71元。
本案中,张某是否可以向卢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在本案中张某不能向卢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卢某对张某造成的人身损害,张某有权请求卢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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