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仓储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那么,仓储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网友咨询:
仓储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有:
1.需要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
2.仓储合同要求双方有合同标的和保管费。同时,合同无效;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人;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签订合同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
律师补充:
仓储合保管方的义务有: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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