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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仓储合同有哪些原则

2022年12月27日 法妞问答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有关仓储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对于仓储合同由保管人储存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而目前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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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订立仓储合同有哪些原则

  律师解答: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律师补充:

  仓储合同的特点是: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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