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上市融资 >>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在何种情形下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网友咨询: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在何种情形下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律师解答: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
(二)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
(三)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
律师补充: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二)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的必要性,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转让底价及确定依据,转让数量、转让时限等;
(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
(二)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
(三)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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