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质权人是否可以处分质押财产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
网友咨询:
质权人是否可以处分质押财产?
律师解答: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设定动产质权的目的在于担保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使质押财产脱离出质人而为质权人所掌控,使质权人的担保物权得以保障。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物的担保在于其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质权人取得质押财产、控制质押财产是为了质押财产不被出质人随意处分而使担保落空,质权人使用、处分质押财产显然不是设定质权的目的。
律师补充: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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