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质押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
孳息,就是原物所产生的额外的收益,换言之,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我们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比如利息,分红款,租金等都是孳息。
网友咨询:
质押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质押物产生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所有权,而是取得对孳息的质权,孳息成为质权的标的。如果孳息是金钱,质权人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如果孳息是物,可以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该孳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依法收取的孳息首先应当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充抵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例如,以母牛作为质押财产的,如果母牛产幼畜,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那么质权人可以将幼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先充抵幼畜的接生费用等。
律师补充: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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