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网友咨询:
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安置房离婚后对其进行分割要判断其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房屋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拆迁后的安置房屋只是共同财产的形式发生了转化,依旧属于共同财产。此时安置房的处理只需要按照分割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即可。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房屋面积所获得的回迁安置房,不改变房屋的权属性质,每个安置人口均享有的一定的安置面积;在基于人口安置的情形中,安置对象是房屋共有人,每一位共有人都占据一定的份额。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属于配偶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属于配偶一方父母的财产,就要看相应的拆迁政策,每个地区的拆迁政策也不尽相同。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过扩建或添附的,要分具体情况处理,该拆迁房屋扩建之前面积转换安置的面积或价款,归房屋所有人个人所有;而扩建或添附的面积或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律师补充:
房屋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所以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的,所有权归谁。作为农村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拥有独立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能。如果没有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离婚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利益,所有安置对象都对拆迁安置房或补偿款享有利益,此时涉及的不单单是夫妻双方的财产,还涉及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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