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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减少执行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网友咨询:
执行和解协议有没有执行力?
律师解答:
和解协议主要是当事人之间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比如考虑到实际履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由其他人替代履行、以物抵债、适当放宽履行期限、履行的方式等等。执行和解协议对执行当事人有一定的拘束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都不能直接依据该协议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律师补充: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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